致 股東台啟
注意:若您目前非本公司股東,且預計112年1月5日非本公司股東,請不用理會本信件
本公司與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興電子)股份轉換案,預計股份轉換基準日為112年1月6日,您對本公司之持股將於112年1月6日轉換為欣興電子股份。
參照財政部960207台財稅字第09604510610號令規定,各該讓與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之股東,其所抵繳他公司發行新股股款之金額超過其所讓與股份原始取得成本部分,屬證券交易所得,故國內法人股東於113年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需將該證券交易所得納入所得基本稅額計算(稅率12%,持股滿3年以上者所得減半課稅),欣興電子發行新股之股價將採股份轉換基準日之前一交易日(112年1月5日)欣興電子股票收盤價。如有疑問可逕向
貴股東之會計師洽詢。
特此函達!
順頌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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